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2021法学案例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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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学习心理辅导,指的是教育者依据现代学习理论、依据对学习概念和学习过程的理解,针对影响学生学习困难的因素,分析其中的...读理科的学生进入大学后对文科内容感到学习起来有困难,如。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2版第1次印刷。《法学概论》(第十版),吴祖谋李双元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

3.如何提高《社会保障概论》课程的教学质量因社会保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

近几年来,主持和参与编写了《法律模拟实践》、《司法业务操作指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学概论》等教材。

课程行政管理学、行政法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行为学、西方经济学、市政学、社会学、行政领导与决策、社会调查与统计、公共政策分析、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行政公文与写作、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

《宪法学》周叶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法学概论》李长健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

为提高管理水平,参加了行政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取得了《管理心理学》、《行政法学》、《市政学》、《法学概论》、《形式逻辑》、《人力资源管理》等十二门单科合格证,年内将获得第二专业大专学历证书。今年9月。

刑法学的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案例9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1年9月9日,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非国有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预谋实施的是绑架罪,但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他们不仅实施了绑架的行为,并且还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绑架行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事实一,甲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2。怕余某发现,用匕首刺杀,甲明知用匕首刺杀会产生死的结果,甲的态度是追求该结果发生,是故意,因定为故意杀人罪。事实二。

甲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论处。3000元已构成起刑点。甲之行为属于犯罪既遂。理由: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在于犯罪人是否使被盗物品脱离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如果使之脱离实际控制,则属于既遂;反之,未遂。

一,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解析: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案例7拘留和逮捕的实施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2001年2月1日晚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强*。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

刑法案例分析题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

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

朱、魏:故意杀人的共犯,犯罪构成清晰就不解释了。之前的绑架行为只是杀人行为的方法行为,二人的故意没有改变。其他四人:非法拘禁的共犯,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为取得债务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根据特权法的规定,张某是善意取得,既发办理了过户登记,张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无返还义务。2、建筑公司向甲、乙、丙三水泥厂发出的只是要约邀请,并非要约,所以不需要对乙、丙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无道理,田某所得98元乃不当得利,应该归还。二、监护人——即父母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张大爷无责任或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也就是说父母实在支付不起这笔医疗费,张大爷可酌情支付。三、是,王某的行为侵害他人权益。

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一般不作答复意见,要探讨。

1、市政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市政府有权制定上述“凡装修房屋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领取许可证,”的许可。2、对于违反该行政许可的行为。

1.(1)乙的监护人应当偿还。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乙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当负责偿还。(2)甲乙有权要求乙返还丢失的手表。但是应当赔偿丙所支付的费用。

行为时心理状态是过失。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胡某私设电网已经预见有可能会带来损害,插立警示完毕,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王某和龙某触电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与私设电网之间因果关系成立。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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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手表吗?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一、(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5分)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5分)不应给予登记,违法了我国婚姻法的结婚主体的规定。二、(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

1、创作是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中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完成了创作就能获得著作权,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有效。已满16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民法案例分析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

朋友,本案例在我上大学的时候老师也用来做为案列分析题做,因为受到题目的笼统表述,所有答案难免有差异,要考虑到很多的原因。我这个答案算是比较合理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对顾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因第三人侵权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本案例没有说宾馆有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推定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奖金归乙女。分析如下:1.甲将饮料买回来给乙喝,并未做任何表示,也未向乙女索要购买饮料花费的金钱,我们可将此对待为无偿赠与行为。2.中奖信息,应当是附于饮料瓶上,在甲将饮料赠与乙女时。

案例:说好的人车分流岂能说改就改购房前,周某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但后来业主们得知: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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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看男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义下的原因。四、合伙劳动的受伤补偿案例:今年2月,我与另外三人合伙在长江口捕捉鳗苗。在一次作业中,我不慎被缆绳绞住而掉落水中,后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

1、(1)彩电买卖发生在7月,是在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之前,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考虑张某患精神病的因素。(2)张某17岁,但每月有600元收入,并以自己的劳务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

1、答案要点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16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②王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三】顺手牵羊知法犯法小常是武汉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虽毕业临近,但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加捉襟见肘。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样回宿舍。忽然。

但贾计生否认。串井小兄妹应对此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无权向贾计生追要。本案是一真实的案例,实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请见下面链接:http。

第一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三被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属于应当属于共同犯罪。第二本人认为三被告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三被告系共同犯罪。

这是法学案例分析标准格式。(硕士论文标准),自己花财富买来的,不给分,我就亏咯。。1.案由即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

回答:法理学案例分析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

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分析如下:一、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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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民事案件,公安局不管理!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1.如果王某想离婚,必须向李某住所(河南某地)地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双方感情不合且王某已与他人有子,法院可以判决二人离婚。但王某为离婚期间与人同居还剩下孩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合法占有,背景是无权处分,而且还需要讲究对价。案例中:(1)乙拾得甲的奇石,即遗失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

2013-01-09民法案例分析题12010-03-19民法案例分析及答案42011-01-17民法案例分析题。解答!急!42015-06-19几个民法案例分析题更多类似问题&gt。

李某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所以在张某只支付了房款而未变更不动产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李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所有权是合法的。

(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要约邀请(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1甲厂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你商场所需的A型日光灯我厂有现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的话。

回到问题,对于要约邀请,主动权在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接受了甲厂,不接受乙、丙厂是建筑公司的权利,因此建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例的核心在于认定建筑公司的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无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四款,这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无须履行合同义务。(3)无权,因为丙公司没有尽到仔细审查义务,只能无权代理人即乙公司承担责任。

(1)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因为丙公司有理由依据合同专用章相信乙公司有代理权,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即甲公司须对表见代理人的行为负责。(2)无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四款。

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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