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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辩论题目案例分析

有关法律的辩论赛辩题有很多,比如。

许多人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是因为法律总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触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违法者当然是无情的。但是法律对于受害者是有情的,因为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述:抓住扬善是目的,惩恶是手段这一核心思想去辩论。明确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扬善,因为法律要给出是善恶的标准,量刑的目的是为了惩恶,因为需要保护善良人的权益这一论点。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治坏人,而是为了维护善良。

法律的正义性(一)所谓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须符合于社会正义。是法律与其他行为规则,如技术规则,的根本区别所在。正如人有"善、恶",法律也有"善、恶",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与"恶法"。符合于"社会正义&quot。

这个辩题显然使问题有点极端话,因为现在的社会现状是盗版泛滥,于是如果正方提出买盗版就要负法律责任是很不得民心的。在场的评委观众应该或多或少的都买裹盗版。于是正方的立论我建议偷换一下概念。

然而经查明:机械厂的噪声并未超标,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故法院判其败诉。从这个案例,我们很明显就发现,法律并没有保护这对老年夫妇的利益。这就是法律无情的一个体现。所以,要辩论法律无情。

先有法后又罪,假设开始有一种行为,法律没规定是犯罪,甚至就没有法律,但是统治阶级发现这种行为,不利于他们的管理,有很大的危害性,于是他们就严格禁止这种行为,随着一步步的完善,就形成了法律。

一、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世上没有完美无缺的事物,包括法律;二、法律是动态的,缺陷的存在是法律得以发展的内在基础;三、有缺陷的法律也需遵守,彰显的是法律的权威。所谓“恶法亦法”反方:应强调缺陷。

在这个案例当中,法律不能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成了阻碍经济发展的力量。后来美国政府转而采取经济手段来治理环境,...最后经济发展是整体概念,请对方分析一下为什么环保产业的所得一定大于传统产业的损失?攻击。

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

1,学校无过错。首先,学校体育课和此训练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次,老师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其次在“老师保护下”,说明在此项训练中老师你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您的描述“原告在老师的保护下。

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2,AB公司与工商局之间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工商局基于主体关系的特殊,而采取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也产生了保护性的法律关系。3,三者之间,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又形成一种复杂的多变法律关系。

1.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行为无效。2.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欺骗马某,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顾马某可以要求陈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3.有效,岳某属于善意取得。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王某将自己的钱用金某的身份证办存折存入银行可以视为交给金某保管。(在这个细节上。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

在刑事法学教学中,改革以课堂概念和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根据学校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优势,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操作性强等特点,探索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他并未将李某杀死,即故意杀人未遂.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甲对偷手机负盗窃罪的责任,不与丙在盗窃戒指范围内成立共犯,因为没有共同故意。丙盗窃得手后扔掉戒指,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因为盗窃已经完成,丁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法律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刑法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民事行为的案例分析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事后。

无因管理的要件。

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王某的父母与张某的妹妹均有继承权。那么,他们各自继承多少份额的遗产呢?我们假定王某的财产为A,张某的财产为B;王某死亡后,张某与王某的父亲和母亲各自分得王某1/3的财产(此处假定为均等分配。

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

案例一问题1: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30日通过、2000年7月19日施行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法在我身边字典上解释“法”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法”和我们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我的个人分析:我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分为两部分——丁某撞人,丁某逃逸。撞人是意外事件。我想请问的是:丁的逃逸行为应该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被告人违反交规,从而导致严重后果。而丁某并没有违反交规。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二、公证书的效力有哪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是: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作出判决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应以第(二)款为审查标准。三、法院应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3、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是由公诉机关或自诉的原告进行举证,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三大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程序启动并以成本运行。程序只是过程、链接、方式和步骤。因此,程序运行的目的只能隐含在程序之外,即启动程序以实现实体法。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法律分析:(一)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5条第1款是关于再审的规定。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即当事人只要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进人再审程序。

刑法学案例分析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014司法考试《四卷》刑法案例题分析赵某(男,17岁)在录相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汉顶天立地。

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的案例,我们可以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界限有更明确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情比较复杂,区分是否为共同犯罪仍然有一定的难度,如下述的六个案例,均比较典型。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的案例。

答案在此,请把甲换成张某、乙换成李某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quot。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刑法学理论:1、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个也是错的,题中说的确实是两罪的区别,但不是唯一区别,因为这两个罪,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也不同,如果题中说的是区别这两个罪的唯一方法就是看主观,那就正确、案例分析,(1)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严格意义上,是犯罪,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有人去报案,才有可能立案,如果口供都如上所述,可以归为故意杀人,未遂,原因很简单,出自主观故意,有行动,有后果,虽犯罪结果未达到那么严重,也可视为犯罪中止。

投放危险物质罪,在我国,责任田、自留地都视为公共场所,贾某虽然是在自己家的责任田种西瓜,但是其注毒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未及不特定多人的安全。

有问题。主刑故意伤害没错,从刑剥夺政治权利量刑上错了。判处死刑同时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参见刑法总则刑法种类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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