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分享jcztM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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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学》作业案例分析题
1.(1)童某构成强.奸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构成累犯,因为其是在缓刑期内犯罪。(2)林某构成强.奸罪共犯,其事后帮助隐瞒犯罪是事后的不可罚。(3)上面已经回答了。。。2.正确,因为这是委托行为。
而对于其用丙的身份证试出储蓄卡密码的行为,依据前引《刑法》第196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评点:本次案例分析题看似案情较简单,但酌情因素较大。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于10月进行,备考的目的就是为了考试顺利,想知道备考成果如何?一测便知。下面会计我为广大考生准备了一份模拟试题,看好时间,自测一下吧。案例分析题1.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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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1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第一题:山本某某,女,42岁,日本国籍。马某某,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参考答案:参看教材有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事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1)本条节1款规定的是何种规则原则?其含义及应用范围是什么?(2)本条第二款应当如何理解?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六、案例分析题:59-60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59.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特殊主体:违法房贷,到帐不入账,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背信运用财产,。...金融学院给我们布置了这个对于金融学的认识的题目,作为寒假期间的实践作业。...二是利用金融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
(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40分、判断题20分、案例分析题20分。(二)《会计基础》: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40分、判断题20分、计算分析题20分。(三)《初级会计电算化》。
法学案例分析
回答如下:一、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甲赠与无效,因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金手链。乙的行为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主处分财产。二、法定继承人有丙、丙之女、乙与丁之子。原有婚姻关系解除,甲无继承权。甲乙为夫妻,共有二子一女。
在刑事法学教学中,改革以课堂概念和理论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根据学校师资力量、教学条件和优势,结合刑事法学理论体系成熟,实践操作性强等特点,探索以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的刑事法学参与式案例实践教学模式。
1.(1)乙的监护人应当偿还。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乙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当负责偿还。(2)甲乙有权要求乙返还丢失的手表。但是应当赔偿丙所支付的费用。
(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实际上在票据法学上可以称为“未完成票据”,而刘某则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权补记(最后完成签署)之人。但刘某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叶某作为同犯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甲乙属于共同犯罪因为甲当时已经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性但没有去排出所以属于故意杀人罪7.行为有效但奖金不归摸奖人所有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甲与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三是乙和A之间的监护关系。对于A的损害,应当由甲、丙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一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应是违约之诉,红星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可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属侵权行为。第三乙对甲不承担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我瞎蒙的,仅作参考:甲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的行为是为其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作案工具和到达犯罪现场,应该属于犯罪预备。甲受到并的暴力攻击并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参见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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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法官学院、德国国际合作机构:《法律适用方法:侵权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方法:合同法案例分析》、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编辑的这一套书充分展示了德国民法的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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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2020年众合法考客观题专题精讲行政法-李佳链接:https://pan.baidu.com/s/1cU7VGAhyuwrJb2HPdXg6Fw提取码:8xxt《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
考点明显是显失公平..楼主还是要好好看教科书的概念哟~我来分析下:1.李某在明知赵某家的花瓶是清朝古董,且明知赵某不知自己花瓶实际价格的情况下,上门以明显低于花瓶实际价格的收购该花瓶,该民事行为即构成显失公平。
知识,非线性、系统的复杂思维方式才是这个时代物理科学前进最有力的助推剂,当然包括在经济领域,但是这种正规化并不一定是最有利促进经济学这个学科成长,其缺乏像物理学那样完备和科学的分析基础,缺乏一个统一的研究正规化。
内容类型分类:法律、案例、论著/论文。国外法律文献分类:原始法律文献(判例、法律(成文法))、二次法律文献。2.法律文献的特性关联性,时效性。1.法律文献的权威性法律法规的标准文本(权威性)获取。法律汇编的权威性。
由于在职生在工作若干年之后大多未系统涉猎过法学经典名著,加之知识结构不...笔者结合所指导的11名在职法律硕士生在选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来具体分析。例1...“小题大作”,但是从我自己收集到的案例来看,这个题目可能太小太具体了。
教材中很多理论知识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叙述,教师如果纯粹地用理论解释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懂,使用事例例证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证解释的法律理论。
一、考试题型:1、案例选择题:分值不定(每题3或4分),共40分,选项不定(案例2~3个)。2、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60分,案例2~3个。二、重点复习范围。
2.法学案例分析,民法
(2)甲起诉出租车公司更有利于权利的实现。2.(1)能。因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甲的牛走失不导致甲丧失对牛的所有权,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返还。(2)乙有权要求甲给付饲养牛实际支出的费用。无因管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2)本案应如何处理?姚雪可诉至法院,将姚丹的遗嘱整理成证据承递法院。并要求按份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享有继承权。这是人身权利,不受年龄、民事行为能力等因素限制。姚青的理由不成立。
第一题张三的抵押行为有效,因为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独立地享有所有权,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抵押。在该抵押有效的情况下,物权法本着简化物权关系,促进物尽其用之目的。
怎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民事案件总是不会脱离民事基本原则,因为民法的适用范围很广泛,这种适用会直接的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判。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
第一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应是违约之诉,红星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可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属侵权行为。第三乙对甲不承担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1)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要约邀请(2)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1甲厂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你商场所需的A型日光灯我厂有现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的话。
民法案例分析就是给一个民法案例,民法案例中有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相互交叉、多种法律责任竞合。法律关系越多,题目难度越大。
1、赵钱不能要求小明返还,小明虽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作为纯收益行为,小明接受捐赠合法有效。2、花五元钱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购买行为有效。3、小明妈妈是监护人,小明购买电脑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监护人不追认。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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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实际上在票据法学上可以称为“未完成票据”,而刘某则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权补记(最后完成签署)之人。但刘某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叶某作为同犯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1、A厂只认购70%又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做法不对。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认购全部股份。2、出资合法。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1、李王构成共同犯罪,共同实施了抢劫罪。强奸罪为李某单独实施。2、李某与王系非法同居关系,不发生继承;若150万为共同经营所得。
回到问题,对于要约邀请,主动权在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接受了甲厂,不接受乙、丙厂是建筑公司的权利,因此建筑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例的核心在于认定建筑公司的函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答案要点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16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②王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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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不如去中国知网下载几篇。然后东拼西凑。2000字的东西没有人愿意帮你写的。
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一般不作答复意见,要探讨。
1、市政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市政府有权制定上述“凡装修房屋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领取许可证,”的许可。2、对于违反该行政许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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