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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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2003年)案情: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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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

在法律上,我们目前对此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类似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是运用了法理学分析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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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所学法理学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答案——思考提示:1、本案主要反映的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办案法官在考虑了司法判决的社会后果的前提下,越过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

《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在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一方起诉时必须是确定的唯一的法院;四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为有效的协议管辖,否则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其认定的案件事实。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

二、公证书的效力有哪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是: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作出判决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应以第(二)款为审查标准。三、法院应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法律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

首先,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其次,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从2001年6月5日何某受伤,诉讼时效开始计算。2002年5月,李某主动送来1000元医药费的行为视为对剩余债务的承认。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制定的涉及村风民俗、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行为规范,属于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违犯法律、法规,否则就没有任何约束力。

商法案例分析某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委托深圳新国通商品拍卖公司拍卖一批布料、服装和染布设备。康金玲系安徽淮南市人,常往返于安徽与深圳之间,是日,恰巧从拍卖广告中看到了这一消息,于是来到现场。

张某两天后回到王某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王某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有误的。对于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法律规定必须先进行复议的以外,公民可以选择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此周某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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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重了是故意伤害,也就是说,以暴制暴也是不对的。小偷要求打人学生赔偿人身伤害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因为小偷的行为违法,我们就可以说打人学生的行为合法,两个问题。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

1,学校无过错。首先,学校体育课和此训练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次,老师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其次在“老师保护下”,说明在此项训练中老师你不存在过错,最后,根据您的描述“原告在老师的保护下。

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

2,AB公司与工商局之间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工商局基于主体关系的特殊,而采取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也产生了保护性的法律关系。3,三者之间,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又形成一种复杂的多变法律关系。

1.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52条规定,该行为无效。2.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欺骗马某,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顾马某可以要求陈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3.有效,岳某属于善意取得。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王某将自己的钱用金某的身份证办存折存入银行可以视为交给金某保管。(在这个细节上。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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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他并未将李某杀死,即故意杀人未遂.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甲对偷手机负盗窃罪的责任,不与丙在盗窃戒指范围内成立共犯,因为没有共同故意。丙盗窃得手后扔掉戒指,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因为盗窃已经完成,丁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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