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作品kY8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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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大赛优秀案例
朱、魏:故意杀人的共犯,犯罪构成清晰就不解释了。之前的绑架行为只是杀人行为的方法行为,二人的故意没有改变。其他四人:非法拘禁的共犯,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为取得债务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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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特权法的规定,张某是善意取得,既发办理了过户登记,张就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无返还义务。2、建筑公司向甲、乙、丙三水泥厂发出的只是要约邀请,并非要约,所以不需要对乙、丙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无道理,田某所得98元乃不当得利,应该归还。二、监护人——即父母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张大爷无责任或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也就是说父母实在支付不起这笔医疗费,张大爷可酌情支付。三、是,王某的行为侵害他人权益。
鉴于时间关系,我们一般不作答复意见,要探讨。
1、市政府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市政府有权制定上述“凡装修房屋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领取许可证,”的许可。2、对于违反该行政许可的行为。
1.(1)乙的监护人应当偿还。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乙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当负责偿还。(2)甲乙有权要求乙返还丢失的手表。但是应当赔偿丙所支付的费用。
行为时心理状态是过失。胡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胡某私设电网已经预见有可能会带来损害,插立警示完毕,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王某和龙某触电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与私设电网之间因果关系成立。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校,客车司机,学生及其家长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刑法学的案例分析
由于使用汽油与火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这是“意外”事故。可能有人认为直接导致火灾的就是使用汽油,因此存在因果。但这是把事故性质表面化理解了。事实上只有在不当使用汽油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火灾的。
)甲乙不和,甲杀死乙。我假定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做分析如下:一,用三段轮分析如下:第一段:甲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段。
张某是未遂犯,其有犯罪的故意,也有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工具不能犯,所以犯罪被迫终止。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
我瞎蒙的,仅作参考:甲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的行为是为其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准备作案工具和到达犯罪现场,应该属于犯罪预备。甲受到并的暴力攻击并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参见正当防卫的5个构成要件。
1之前的盗窃行为和中途的抢夺行为是不同的案件,盗窃罪不成立,因为客观原因而未能实施盗窃,未造成被盗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属于盗窃未遂,除了盗窃物价值巨大的要定刑外,其他的情节不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属于一般累犯。具体分析(2分):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王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第4年犯抢劫罪。
首先奸淫幼女的案件由于涉及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1、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他已经预见了拉网可能致人伤亡,但是自己又采取了相关措施,自认为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但是,他私自拉电网是违法的,通过主客观因素的结合可以判断他是过失致人死亡。
第一个案例:故意杀人中止。苟某并不知情此“氰化钾”为苏打粉,当看到女儿腹痛以为是氰化物中毒的症状。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结果还未出现。苟某送女儿去医院是有效防止犯罪既遂,属于犯罪中止。第二个案例。
民法学案例分析
1.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之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某市学术团体甲及乙宾馆,客体是租赁5个月的三套房间及租金一万,内容是某市学术团体与乙宾馆达成的租赁三套房间5个月共付租金一万的协议。
孙某应取得所有权。首先,丁某与罗某对手表的所有为属共同共有关系,处分该表时需双方一致同意。但本案中丁某未经罗某同意,属无权处分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1、应推定谭一夫妹妹谭美珠最先死亡,其后推定谭父、谭母先死,最后谭一夫死亡。理由:继承法解释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1由甲负担损失,因为在牛款付清以前,甲仍为牛的所有权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奖金归乙女。分析如下:1.甲将饮料买回来给乙喝,并未做任何表示,也未向乙女索要购买饮料花费的金钱,我们可将此对待为无偿赠与行为。2.中奖信息,应当是附于饮料瓶上,在甲将饮料赠与乙女时。
一、无道理,田某所得98元乃不当得利,应该归还。二、监护人——即父母负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张大爷无责任或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也就是说父母实在支付不起这笔医疗费,张大爷可酌情支付。三、是,王某的行为侵害他人权益。
那么母鸡产下的鸡蛋属于孳息而孳息是根据所有权主义属于甲所有。依据是物权法116条观点和楼上各位不太相同,不敢奢求你会相信我但是希望你能相信法条,也希望通过案例分析的机会和大家多多探讨希望对你有帮助。
1、赠与、婚姻、买卖合同、侵权。2、赠与、买卖、侵权(财产权)都属于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婚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买卖合同、侵权、赠与都属于相对法律关系。赠与、买卖既包含物权关系,也有债权关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练习
刑诉:《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大版,汪建成著《看得见的正义》或者《问题与主义之间》陈瑞华老师的书刑法《中国刑法论》北大版第三版,双杨著,郭自力老师参与修订。《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
我现在学的是《社会学概论》,不敢说容易,因为我也还没考,不过据我分析应该比《法学概论》简单,那科估计要硬记,据我的考试经验《社会学概论》看懂了,通过也就差不多了。每人的学习习惯不一样,我适合理解记忆。
刑诉:《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大版,汪建成著《看得见的正义》或者《问题与主义之间》陈瑞华老师的书刑法《中国刑法论》北大版第三版,双杨著,郭自力老师参与修订。《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
七、案例分析题1、2、正确。因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行法治,繁荣法学。概括地说,学习法学概论的意义有:首先,有利于法制观念的树立。其次,学好法学概论对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和自由,改善国家机关的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法学概论》(第十版),吴祖谋李双元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诉讼证据法学》叶青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030121知识产权。
您好。
主要致力于民商法、尤其是法人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方面的研究。著有《企业法律形态论》、《法人制度论》、《公司法概论》、《民商法实务研究》、等学术著作。
题型为单向选择题、多向选择题、是非判断题等客观性试题。试题中法律、应用文写作、科技基储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约为30%、25%、25%、10%、10%。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法学概论。
法学案例分析
但贾计生否认。串井小兄妹应对此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无权向贾计生追要。本案是一真实的案例,实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请见下面链接:http。
回答:法理学案例分析1、在美国曾发生过一起著名案件。一名16岁的男孩毒死了他的祖父。围绕他能否继承被害人的遭产出现了很大的争论。肯定者认为他是合法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他应当继承遗产。
一,洪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被溺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解析: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3、具体分析:讲李某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前部分为抢劫部分,后部分为强奸部分。抢劫:李某的行为有抢劫的故意,又根据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李某的行为明显是入室抢劫,既遂的处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教师误伤学生案例: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
案例分析是实现经济学教学模式上的创新,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它强调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如下是精心为你挑选的法学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踊跃阅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分析题,从题目文字来看涉及到的主体只有三个:甲公司、乙公司、王某。通过阅读,我们可以提取以下有用的信息:a、王某是甲公司的代表人;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在卫生法学上,卫生法律事实是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关键因素。根据卫生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卫生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教师误伤学生案例: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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