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介绍解释是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吗T2XW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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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规范性法律文件需要谁签名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必须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并加盖发文单位的印章;(二)附有起草说明和依据的法规文件目录。第七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包括区、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第十九条制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建设厅应主动商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政府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 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

民间借贷并约定利息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

一、严禁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二、严禁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提供方便、担保和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纵容、包庇这些活动。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其次。

月利1分5厘,即月利率1.5%,年利率=月利率*12=18%;日利1分5厘,即日利率0.15%,年利率=日利率*360=54%。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中国银行法研究会理事肖洒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指出。

法律分析:私人借款利息最高年息36%不违法,超过36%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_百度...

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主要还是从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的角度来考量,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一般应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文将行政公益诉讼定义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就与自己权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应属行政诉讼法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方面,不仅受案范围过窄,而且法律规定不清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究竟何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界定。

应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3.李林可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一般应公开审理。4.李林、县公安局、王森。5.可以,原告:王森,被告:县公安局,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3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不予认定诉讼的原告,大约有以下几种类型: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如果行政主体在这两方面都毫无表示,就视为不予答复。5、利害关系要件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这种不予答复的不作为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认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

地方法规属于法律吗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区别是制定的主体不同,因此导致了其效力上的不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从效力高低来看,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有法律都应遵从宪法,宪法也是最高法,以下法规发条如跟宪法产生冲突或背离,那么以宪法为准。

【正确】本题考核经济法渊源。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仅次于法律的一种法律规范。尚未制定法律的。

地方性法规是除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外在地方具有最高法律属性和国家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

看制定主体。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是由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不属于法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是只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宇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介绍解释是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据此,依据体系解释的原则,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所违反之国家规定应与刑法第96条的内容契合,即只包括最高立法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的任何国家机关。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认定企业之间拆借行为无效的依据,均是最高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顶多能算部门规章。

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更要依据行政机关所主管的行政实体法;在实体问题上的判断,更多是依据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号并正式付印。一般来说,就是分管这个领域的副省长签名。一般的我们看不到这个签名。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可知: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是列举处罚的类型,至于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做出列举类型的何种处罚,这要进行具体的分配。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合法嘛?

特别是在银行紧缩信贷,采取存贷挂钩的办法后,企业资金分布不均的矛盾愈趋扩大。有些企业资金紧缺,告贷无门,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暂无用场。在此情况下,允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好方法。

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一度是司法界争议要点。那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互相拆借资金?相信很多人都是搞不清楚的。

拆借资金,是融资的一种形式,是允许的。只是,资金的利息,超过同类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部分,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上,借入资金的一方作为“其他应付款”,资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财政资金借给企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企业将此资金用于公共设施领域是属于合法的。财政资金是指国家运用价值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形成归国家集中或非集中支配,并用于指定用途的资金。

法律分析:第一如果借款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我国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之间可以拆借资金。因此,如果法人股东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公司借款的,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企业间资金拆借无效的,应当返还因拆借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就是合法的。二、哪些情况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不合法(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问题一:企业间借款是否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并不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挪用资金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而拆借资金是企业之间的行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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